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精神和肉体二者是紧密联系着的,“唯性欲论”和“唯精神论” 都从根本上论否认了精神和物质的辩证关系,是片面的,它们不可能科学地揭示爱情的实质,爱情作为人类的一种高级情感,无疑经受人的生物学因素和后天环境因素的制约,这里所讲的“生物学因素”主要是指人的性本能,后天环境因素则指人的社会属性,即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及社会意识形态,如传统、道德和风俗等。爱情的产生就是以人的这些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础而产生的,爱情是一对男女渴望结合的崇高感情,当一个人体验到真正的爱情时,他就会表现出自我牺牲的精神和强大的道德力量。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爱情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它的社会性,只有人类才具有复杂的崇高的爱情。人类能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和标准来选择自己的爱人,他们的选择标准不仅考虑外貌、气质等自然因素,也会考虑社会地位、物质条件、教育程度、道德水准等社会因素。
两性的互相倾慕是爱情产生的内在心理动力,它是男女彼此在性意向的基础上,由于相貌身态的喜悦、思想意识的一致、理想信念的相投、性格气质的相容、兴趣爱好的相近等因素而发生的心理共鸣,是男女双方在精神上的交融与和谐,它是唯有人类才能体验到的一种独特的愉悦、倾慕、眷恋之情。在爱之初,男女之间的互相倾慕表现为对对方的心理依恋,是一种在情感上与异性接触、渴望相互了解和心理上相互接近的需要。男女双方通过认识对方及其需要来认识自己并理解自己的需要,双方在这种相互认识和了解中,建立起亲密关系。正如黑格尔所说:“恋爱者的自我由另一个人(恋爱对象)的自我反映出来,恋爱者从这种反映中感到自己的自我”,“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在我身上生活看,我只在对方身上生活着,双方在这个充实的统一体里才能实现各自自为的存在,双方把各自的整个灵魂和世界纳入到这种同一里。”这一论断包含了爱情辩证法内容,它说明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心理的共鸣,是爱他(她)和自爱的统一。
爱情的内涵、以及追求爱情的方式必然要受到各种社会关系及其意识形态的制约。人是社会化的人,产生爱情的双方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说,男女爱情也是一种社会交往方式。人对异性的追求,不是单纯地以一种自然的方式进行,而是以一种丰富地不断变化的社会方式进行的。人类的爱情并不是一个人自我完成的行为,而是与他人密切相联的社会性活动,两性之间的吸引、欲求和性行为的实现,总是通过—定的社会方式来进行的,这一定的“社会方式”就是指“恋爱”、“结婚”,人以婚恋的形式使性欲人格化,而当性的满足被“爱情”这种精神因素所维系时,它就更加高尚,并具有动物所不具备的持久性和完整性,也正是因为这种精神因素,两性间的互动交往才能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