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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活动参与主体分为采购人和供应商,采购人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在电子卖场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供应商是指在电子卖场已进驻,通过电子卖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购、竟价、反拍、团购等。

第五条 电子卖场的交易遵循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电子卖场由江西省财政厅委托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直购规则

第七条 直购定义。直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选择电子卖场上架的商品,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直购限额,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采用直购方式采购的,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和实际需求执行。直购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第九条 选购商品。采购人在电子卖场根据商品品目分类,直接选购符合采购需求的商品。

第十条 提交订单。采购人可在商品详情页或购物车点击直购按钮下单,确认商品、收货地址、发票等信息无误后提交订单。

第十一条 确认订单。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提交订单后的1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单。供应商不得无故拒绝接单。订单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取消,确需取消的,由采购人发起,双方协商一致,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交由运营服务机构备案、处理。

 

第三章 价规则

第十二条 竞价定义。竟价是指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发布竞价需求公告,符合公告采购需求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报价,按照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竟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竟价限额。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采用竞价方式采购的,竟价限额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和实际需求执行。

第十四条 发起竞价。

(一)竞价发起。由采购人在商品详情页、购物车或采购人管理后台中的竞价管理页面进行发起。

(二)需求填写。采购人使用电子卖场需求模板拟定竞价采购需求。

(三)需求设置。采购需求中至少有1个核心商品,采购人不得指定品牌型号,采购人若设置建议品牌,则品牌数是不少于2个,供应商必须在建议品牌中择一进行响应。

(四)价时间。采购人提交竞价需求后,系统自动发布竞价邀请公告,竟价信息发布时间即为竞价开始时间。采购人设置竞价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可根据采购需求自主选择延长竞价时间

(五)货物类商品竞价可跨品目合并下单,服务和工程类商品竟价需为同一品目内方可合并下单(操作流程见附件1)。

第十五条 报价规则。

(一)供应商从已发布商品中选择满足需求的商品响应竞价,待审核的商品也可参与竞价,参与竞价的待审核商品必须符合《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若因参与竞价商品不符合竞价要求引发交易纠纷的,则按《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纠纷及投诉处理规则》处理。

(二)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撤回报价。

第十六条 响应审核。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应当自行组成评审小组,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逐一进行审核,推荐不少于3家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响应评审,如认定供应商未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第十七条 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推荐的实质响应采购需求目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选择报价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八条 终止规则。

1.在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在报价时间截止后,采购人选择建议品牌,参与报价的品牌少于2个

3.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

4.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5.以待审核的商品参与竞价,经核查不符合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的。

第十九条 确认竞价结果。竟价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竟价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发布成交公告。

 

第四 反拍规则

第二十条 反拍定义。反拍是指采购人选择在电子卖场已上架的商品,确定商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设定商品的单项期望总价、降价幅度等后发布反拍需求公告,符合公告采购需求的不少于3家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报价,按照报价最低原则成交的交易方式。反拍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反拍限额。采购单位在电子卖场采用反拍方式采购的,反拍限额按照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和实际需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起反拍。

反拍发起。由采购人在商品详情页或采购人管理后台中的竞价管理页面发起。

创建反拍订单。采购人确定商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设定商品的单项期望总价、降价幅度,生成反拍订单

反拍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发布反拍成交公告(操作流程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报价规则。

报价时间。采购人设置的报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拍订单提交后,系统发布反拍竞价邀请公告,反拍信息发布时间即为反拍开始时间,。

反拍报价。第一个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起拍价,其他供应商应按降价降幅要求报价,不得高于或等于当前最低报价。

报价。供应商报价时,降价金额必须是降价幅度的整教倍。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以多轮次报价,但新报价不得高于旧报价供应商最后1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经首轮报价后,不得撤销报价。

报价展示。采购人和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可看到当前时段的最低报价金额,但不展示最低报价供应商信息,第二十四条 成交规则。报价时间截止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的,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默认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按照报价时间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终止规则。

1.在反拍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2.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

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成交;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第二十六条 确认反拍结果。反拍满足成交规则,采购人应确认成交;如反拍满足终止规则,采购人应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系统发布成交公告。

 

第五章 团购规则

第二十七条 团购定义。团购是多个有相同需求的采购人开展的批量竟价的采购模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团购邀请公告发布,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应发布团购邀请公告,公告应详细列明需求标准、商品的品牌型号和最高单价等,货物类项目可以推荐标准相同的不少于2个品牌型号,公告约定的团购截止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与团购的采购人不少于5个,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在发布团购邀请公告时,可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

第二十九条 团购规则。入驻供应商开始竞价后,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参与团购,入驻供应商可以提交更低报价。团购邀请公告将实时刷新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数量、采购人申报的采购数量以及入驻供应商的最新报价。团购截止后,系统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三十条 团购终止。团购邀请公告约定截止时间未达到约定的采购人数,团购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签订。团购采购合同均由系统生成电子合同,采购人与供应商可在电子合同内约定交货时间、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

 

第六章 采购计划编制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选择是否编制采购计划。

 

第七章 采购交易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反拍和团购等交易方式。

第三十四条 合同订立,供应商确认订单后,若采购人选择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则按照订单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交货期限等事项生成合合同内容确定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使用CA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确认后,系统发布成交公告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约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合同有变更的,采购人应公开变更原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发布合同终止公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采购人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5天内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商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情况纳入电子卖场诚信分管理体系。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商品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三十六条 退换货。采购人未确认验收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的,可通过系统退货功能发起退换货流程,供应商确定退换货信息后,退换货流程完成。采购人已确认验收的,不支持线上退换货,采购人可在确认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协商进行线下货物更换,超过7个工作日不可进行货物退换。

第三十七条 合同付款,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供应商验收结算后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或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以假冒伪劣产品骗取验收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符合诚信分扣减情形的,运营服务机构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诚信分管理规则》扣减供应商诚信分。

 

第八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运营服务机构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诚信分管理规则》扣减供应商诚信分,并暂停场馆协议,出现1次暂停场馆协议三个月,累计出现2次暂停场馆协议六个月,累计出现3次及3次以上暂停场馆协议两年,具体如下:

)因响应需求不匹配被投诉并经核实的,或运营服务机构日常交易巡检过程中明确核实供应商响应需求不匹配采购单位需求的;

)因实际履约内容与响应需求不匹配的;

)竞价报价截止后,供应商申请撤回报价的;

)其他违反采购文件、资格征集协议约定事项或供应商承诺事项的,若与《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诚信分管理规则》诚信分扣减重叠处罚,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清退出电子卖场:

)有特定行业资质要求,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得成交的:

)经核实,供应商销售的商品与实际供货商品型号或参数不一致且拒不接受退换货的。

第四十条 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产生的采购纠纷,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纠纷及投诉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向平台申请处理,平台无法处理或对寸平台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第九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场馆交易另有规则规定的,则按其对应场馆交易规则执行。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电子卖场交易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取消交易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运营服务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竟价操作流程图

2.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反拍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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