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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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温馨提示
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顶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故意隐瞒在疫情发生地的旅居史,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等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三、司法案例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世德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隐瞒在疫情发生地的旅居史、不执行重点隔离观察等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世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丁世德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熊阳
图:源于网络
审核:高磊、李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