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师院发〔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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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组织与奖励办法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扩大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学生参加校外各类竞赛获奖者予以奖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规定的竞赛是指经过学校批准组队参加的学生竞赛活动。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指国家、江西省、南昌市相关党政部门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具体类别为:
1.市级竞赛:指南昌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党政部门举办的全市范围的竞赛活动。
2.省级竞赛:指江西省政府及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文化厅、体育局、团省委等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3.国家级竞赛:指国务院及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团中央等举办的全国范围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4.其他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奖励级别由校长办公会认定。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程序
1.学生集体获奖奖励标准
级 别 | 集 体 项 目 奖 励 标 准(人均奖励) | |||||
2-5人 | 6-9人 | 10-20人 | 21-30人 | 30人以上 | ||
国家级 | 一等奖(金牌) | 300元 | 250元 | 200元 | 180元 | 160元 |
二等奖(银牌) | 200元 | 180元 | 150元 | 130元 | 110元 | |
三等奖(铜牌) | 160元 | 140元 | 120元 | 100元 | 90元 | |
省级 | 一等奖(金牌) | 200元 | 150元 | 100元 | 90元 | 80元 |
二等奖(银牌) | 120元 | 100元 | 80元 | 70元 | 60元 | |
三等奖(铜牌) | 100元 | 80元 | 60元 | 50元 | 40元 | |
市级 | 一等奖(金牌) | 80元 | 60元 | 50元 | 45元 | 40元 |
二等奖(银牌) | 60元 | 50元 | 40元 | 35元 | 30元 | |
三等奖(铜牌) | 40元 | 35元 | 30元 | 25元 | 20元 |
2.学生个人获奖奖励标准
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类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标准(元) |
国家级 | 一等奖(金牌) | 1000 | 省级 | 一等奖(金牌) | 500 | 市级 | 一等奖(金牌) | 200 |
二等奖(银牌) | 800 | 二等奖(银牌) | 400 | 二等奖(银牌) | 150 | |||
三等奖(铜牌) | 600 | 三等奖(铜牌) | 300 | 三等奖(铜牌) | 100 |
3.集体和个人获奖的时间及奖励等次的确定以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颁发的奖励证书为准。如果所参加的比赛设有特等奖、一等奖……,则相应降一级,从一等奖、二等奖依次奖励。各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视同一等奖,第四至第六名视同二等奖,第七名、第八名视同三等奖;各类竞赛中的非等次化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视同一等奖。
4.获奖学生的奖金由组织比赛的各院(系)根据本办法的奖励标准按照统一的模板造表,提交该比赛对应的校内组织与协调部门审核,再返回各院(系),经获奖学生签字后,附上院(系)主任签字并盖院(系)章后的获奖情况统计表2份及学校领导同意参加比赛的批示,由比赛对应的校内组织与协调部门交财务处转账发放;该项目的指导教师(含多人指导的)按学生奖励金额的50%,由各院(系)造表交该比赛对应的校内组织与协调部门,再由该部门提交人事处以奖励性绩效奖的形式按学期集中发放。
5.有关学会、协会、社团、新闻媒体等举办的有较大影响赛事活动(经学校批准同意参赛并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奖励级别降一级。
6.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不重复计算,同一作品分别参加不同项目或级别的比赛,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取最好成绩予以奖励。
四、组织与管理
1.学校相关部门接到上级有关参赛文件后,由校领导做出批示,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校内对应的比赛组织部门及时通知相关承办院(系)落实。
2.承办院(系)根据参赛文件的要求,及时制订详细训练及参赛方案,报送给校内相对应的比赛组织与协调部门,然后由该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训练及参赛方案应包含指导教师名单、参赛学生名单、训练时间、训练地点、训练内容、训练要求、经费预算等内容。
3.训练及参赛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承办院(系)具体负责实施,学工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协调。
4.指导老师的工作量由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协商认定后报校领导审定,以奖励性津贴的形式由人事处统一发放。非寒、暑假期间训练,学生均不另发补助,确需在寒、暑假留校集训的学生,由学校审核,按实际集训时间给予适当补贴。
5.凡是由学校统一组队参加的竞赛活动,相关报名费、设备服装费、资料费、异地参赛的差旅费由学校支付,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
6.对学校已拨参赛经费的活动和项目,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7.负责组织学生参赛的院(系),活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并将院(系)主任签字并盖院(系)章后的获奖情况统计表2份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纸质版)及扫描件(电子版)报教务处、学工处或团委等相应部门。
8.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是展示学校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凡组队参赛的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力争取得好成绩。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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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7日
发送:各处(室)、系(中心)
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