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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五年制大专基础段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规定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态度恶劣,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重要情节、伪造证据、互相串供、诬陷他人的;

(三)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项以上规定的;

(四)屡犯不改的;

(五)恐吓、威胁、打击报复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

(六)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七)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级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距毕业离校不满6个月或12个月的,可给予少于6个月或12个月的处分期限。

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为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其表现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无违纪行为者,在察看期满后可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后续学习期间认真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符合解除学生纪律处分条件的,可以解除原处分。

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对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原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的决定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六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大小字报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参加非法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各种学生团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1.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4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科学研究和实习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行为的,除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同时按《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用言词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其他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纷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群殴事件的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4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4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00元或实施盗窃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毁损、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答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拾得物,经教育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侵占、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盗用他人账号、卡号、密码等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毕(结)业生还将通知其用人单位;

(三)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国家、集体、他人科技成果,或泄露未经解密的技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票证、成绩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私拆他人信件,偷录、偷拍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加以传播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阻扰、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纪律检查人员依法或依学校的规定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校园里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乘坐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章经营或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以处分:

(一)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在校内经营学生床上用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内张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藏或聚众收看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刊、音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骚扰、猥亵、侮辱、玩弄异性或其他侵犯他人身心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贩卖、持有、运输、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在宿舍内存放热源性电器、炉灶、蜡烛或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除扣留该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移动、改装宿舍固定设施或私自拆接电源、改装配电设施者,给予警告处分;因违章使用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犯者或引起火灾等灾难性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休息时间实施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且态度恶劣、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两次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容留异性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豢养宠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不服从学校寝室及床位安排,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法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等手段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犯社会公德和欺诈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或者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等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数据失真、丢失或影响计算机正常运转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技术泄露他人或集体具有隐私及保密性数据或资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任意设立网站、论坛,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校期间曾经两次违纪受纪律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决定、解除及申诉

第三十四条发现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详细写明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结论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与态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并由学生本人在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程序

(一)涉及学生违法、违规及违反治安管理事件,应由保卫处依据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并由保卫处向学工处、各系提供调查报告。

(二)涉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等行为,应由教务处及时公示,并以教务处为主进行调查,向学工处、各系提供调查报告。

(三)涉及思想意识方面违纪行为,由校团委为主进行调查,并由校团委向学工处、各系提供调查报告。

(四)在宿舍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应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并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向学工处、各系提供调查报告。

(五)涉及学生其他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各系为主进行调查,并由各系向学工处提供调查报告。

(六)如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的认定有异议时,经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学工处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学工处牵头,组成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系在内的联合调查组进行复查,并予以重新认定,由学工处形成复查报告。

(七)调查报告提供单位应当将相关调查过程材料(含调查笔录、旁证材料、学生申辩材料等)连同调查报告一并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备查。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按以下程序决定:

(一)各系收到调查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系务会形成处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送学工处。

(二)学工处召开处务会研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议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以校级文件下达处分决定,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学生:

(一)学工处将处分决定书下发受处分学生所在系;

(二)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系在送达时,应履行签收手续并填写《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送达登记表》。对学生拒绝签收的,应当如实记录拒绝签收的情况,由其所在系主管领导或辅导员、学生代表到场见证并签字后,将处分决定书留存受送达人所在系,视为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去向不明或因特殊情况不能送达的,公告与送达学生本人具有同等效力。

(三)各系应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学工处。

第四十条纪律处分涉及政治问题的,其处分材料与结果报江西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需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按期对其进行考察,定期填写考察表。在受处分期内,该学生又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学校应就该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处分期满后,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由系务会研究出具同意解除处分意见,并经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解除处分的,向学生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有异议的申诉。

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五条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作结业生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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