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审批工作,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学校领导、院(系)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院(系)学位初审工作。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
4.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院(系)办公会议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三年。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肄业)生,以及结业后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或考查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学期间,补考科目累计达到六门以上者(含六门)。
4.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并构成刑事犯罪的。
5.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校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逐个审核本院(系)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规定修习年限内修读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对院(系)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教务处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
4.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教务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5.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校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有权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予与毕业资格审定同时进行,毕业以后不再补授学位。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