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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 洪师专发〔2016〕39号

时间:2017/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转发<中共教育部党组澳门英皇娱乐,英皇娱乐网站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通知》(赣教党函[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种类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

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学术业绩:

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四、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五、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

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行为。

六、不当或滥用署名:

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七、滥用学术信誉: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八、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单位视其行为和情节,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教职工,经学风建设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等处分。

三、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的岗位聘用、培训进修和评优奖励等。

四、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2.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3.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五、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2.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3.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学校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要材料翔实、证据充分,举报材料可以采用书面、音像资料等形式。

第七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如不负责任,有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的处理建议,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有关系(室、部、中心)、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2月8日

 

 

 

 

 

 

 

 

发送:各处(室)、系(中心)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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